| 服务内容 | 应提交资料 | 注意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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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
新建房屋产权 初始登记 |
①书面申请;②土地使用权证;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⑤质检验收报告(备案表);⑥消防验收报告;⑦面积测量报告及总平面图;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注:⑧项仅限新建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 |
1.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登记时经办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到场办理; 2.个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登记时申请人应带上本人身份证件并亲自到场办理,若不能到场应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单位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被委托人应该带上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以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场代为办理; 3.夫妻共有房产转让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场,一方不能到场的,应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单位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 |
| 农转非确权 | ①书面申请;②农房证;③政府征地批文;④有关证明(原乡政府、现居委会办事处、征地单位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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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转移登记 |
购买商品房 产权登记 |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②购房交款凭证;③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④其它:房屋平面图,契税纳税通知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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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政策性住房 买卖产权登记 |
①书面申请;②契税纳税通知书;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④房屋所有权证;⑤房屋转让证明材料:房屋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屋赠与或继承公证书、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死亡证明、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申请表(省级单位)、委托书等;⑥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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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解困房、 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 |
①售房合同;②分户平面图;③购房交款凭证;④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⑤契税纳税通知书;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 ||
| 房改房产权登记 | ①售房单位的书面申请②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③房改售房合同;④省市房委办批准办证通知;⑤缴款凭证;⑥房屋户型平面图;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 ||
| 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 | ①拆迁单位安置房屋所有权证;②拆迁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③拆迁调换、拆迁购买协议;④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农房证、公房使用证等);⑤补差款,购房交款凭证;⑥安置房户型平面图;⑦维修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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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继承、赠与登记 |
①书面申请;②房屋所有权证;③继承、赠与公证书;④维修资金 | ||
| 房屋产权互换登记 | ①双方书面申请;②双方房屋所有权证;③双方协议书;④如为单位互换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互换的批文(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上级主管部门、股份制单位为董事会、有限责任制单位为股东大会、集体所有制单位为职代会);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 ||
| 单位房产转让登记 | ①双方书面申请;②双方协议;③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④卖房批准证明(全民所有制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责任制单位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须经职代会批准);⑤契税纳税(或免税)通知书;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 ||
| 单位房产划拨登记 | ①双方书面申请;②上级单主管部门关于划拨(或调拨)的文件;③房屋所有权证;④契税纳税(或免税)通知书;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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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兼并、 改制房屋产权登记 |
①双方书面申请;②房屋所有权证;③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兼并、重组、须有体改委文件、资产重组领导小组文件等);④契税纳税(或免税)通知书;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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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 房产登记 |
①书面申请;②房屋所有权证;③企业破产裁定书;④破产清算组认定书;⑤清算组处置房产决议;⑥委托拍卖通知;⑦成交确认书(或者买卖双方协议书;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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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 转移登记 |
①书面申请;②房屋所有权证;③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④协助执行通知书(当单方执行时);⑤契税纳税通知书;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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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变更登记 |
房屋权利人名称 变更登记 |
①书面申请;②房屋所有权证;③更名批文(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更名批文) | |
| 房屋产权分割登记 | ①书面申请;②房屋分割平面图;③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④分割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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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 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
①书面申请;②房屋所有权证;③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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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 遗失补证 |
查 询 | ①书面申请;②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委托书) | 1.房屋所有权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2楼16—31号档案查询窗口查档,如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办理时应出具公证委托书; 2.产权人已死亡应出具产权人死亡证明及法定继承人有关证明; 3.房改房补证,书面申请应由原房改房出售单位签章; 4.公告6个月后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1楼1—26号产权办证窗口办理补证。 |
| 补 证 | ①补证公告(满6个月);②登报声明(《成都日报》全张); ③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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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登记 |
存量房产抵押登记 | ①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②抵押登记申请表;③主合同 及抵押合同;④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⑤可以 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⑥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 值的资料;⑦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1.单位经办人应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场办理; 2.办理私有房屋抵押登记应由产权人和房产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登记应由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
|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 ①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②抵押登记申请表;③主合同及抵押合同;④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⑥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⑦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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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 抵押登记 |
①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②抵押登记申请表;③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④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预售合同;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⑥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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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抵押 注销登记 |
①注销申请书;②房屋权属证书 | ||
| 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①书面申请;②变更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③涉及变更内容 的有关批文或证明;④房屋权属证书 | ||
| 商品 房预 售登 记 |
办理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 |
①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②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③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图、施工许可证; ④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⑤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⑥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⑦通过审图中心审核的整套建施图;⑧面积预测算报告及电子报表;⑨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1.应提交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预售许可证、预售平面图、预售面积核定报告须在售楼处公示。 3.售房时应使用由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统一监制的合同,并与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联机打印,完成合同备案。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40号 3.《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9号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6号 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8号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7.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0]2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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