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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编制委员会、成都市科委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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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二、凡新建或调整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都应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研究方向,研究任务,技术力量,器材设备、经费来源等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新建市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独立科研机构,凡需列入科技事业费其它财政事业费开支的(包括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都应填写《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甲类)主送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编委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转报省科委审批。并一律由市科委与市编委联合行文,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四、各区县新建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独立科研机构,凡需列入科技事业费或其它财政事业费开支的(包括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应填写《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甲类),经区县科委、编委(人事局)及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转报市科委审批。

    五、市级各委、办、局新建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独立科研机构,应填写《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乙类),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副县级以下的由市科委与市编委共同审批;县级以上的由市科委与市编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由市科委与市编委联合行文执行。其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的承受力审定下达。

    六、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建或调整非独立科研机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同时应报市或区县科委备案。其中,科技力量和技术开发能力强的非独立科研机构,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承担科研任务。需纳入市科研机构对待并进行管理范围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审批。

    七、各类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包括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联合集资或个人兴办的科技机构等)的新建、调整,应按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民科学研究机构和技术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新建和调整后的各类科研机构,一般地应按隶属、区划、研究方向进行命名。凡已建科研所需要更名、分设、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等时,应报同级科委和主管部门,经协商后,按上述规定的不同类型研究所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九、本办法由市编委和市科委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新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申报书》(甲、乙类)表格在市科委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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