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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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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益中列支。所支付的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

    第七条  所有请奖项目按统一格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一式两套报成都市科委。一等至三等奖由市科委审批。特等奖由市科委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在成都地区的中央、部、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凡愿执行本办法的也可报市科委请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审批授奖列为经常性工作,一般不集中举行授奖仪式。

    第九条  凡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归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主要人员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凡已按《成都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成府发〔1987〕44号)授奖者,则不再按本办法评奖。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审查、奖励工作。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奖励事宜。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扣回已发的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委托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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