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同时,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能以实际经济效果计算者按下列等级评奖。
等级 年创造或节约价值 奖金 荣誉奖
一等 50-120万元 1500-3000元 奖状、证书
二等 10-50万元 500-1500元 奖状、证书
二等 1-10万元 300-500元 奖状、证书
科学技术进步的年经济效果,自采用之日起按一年实际获得的经济效果计算,并经采用单位财会部门审核签章。
农业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参照一九七九年农业部颁发的《关于施行国务院“技术改进条例”细则(试行)》的奖励等级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对难以计算经济效果,但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社会效益上具有好效益的项目,可根据其作用意义大小、学术、技术水平的高低,科学研究难易的程度和应用推广范围,综合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对一些科学技术水平高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奖励等级和金额,对借鉴推广已有的科技成果,可适当降低奖励等级和金额。
第五条 对四化建设有特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市科委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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