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业经修订,并定名为《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
附: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修订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主要是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生物品种以及科学管理、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等。
第二章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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