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
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优先科学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组合,推动科技密集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促使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凡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出口、服务等业务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为促使其健康发展,对纳入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密集开发区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实行税收专用证制度。由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负责《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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