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堆放垃圾污染环境的;
(十七)拖欠或拒不缴纳占道费的;
(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又不服从教育管理,殴打执法人员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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