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行政处罚。
(一)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禁用渔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至一千元罚款,进入市场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二)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二十至二百元罚款;
(三)擅自新增、更新改造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船舶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船舶,吊销捕捞许可证。
(四)拦河设栅捕鱼的,没收栅栏,可以并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在天然水域采捞卵、苗的,没收采捞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六)将天然水域占为己有,向渔民索取费用或者分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七)销售天然水域采捞的渔业资源品种幼体的、禁渔期销售天然水域采捕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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