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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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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平原耕地是重要的粮食、油料等农产品高产基地,必须划定保护区,切实加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平原地区内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双流县、温江县、郫县、都江堰市、彭县、新都县、新津县、蒲江县、邛崃县、大邑县、崇庆县和德阳市市中区、绵竹县、广汉市、什邡县境内平坝和浅丘的耕地,划为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具体范围由本条例第八条所列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规定。
  第三条 使用保护区耕地必须遵守本条例。使用前条所指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土地,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保护区的耕地实行全面规划、分等定级、严格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保护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耕地的保护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兼顾,落实责任。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保护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保护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应根据耕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并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耕地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定保护的耕地范围;
  (二)明确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和用地规模;
  (三)划分耕地保护等级,并分解落实到地块。
  第七条 保护区耕地按自然条件划分以下等级加强保护:
  (一)有自流灌溉条件的平坝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一级保护耕地;
  (二)有水利灌溉条件保证的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和台地耕地为二级保护耕地;
  (三)其他耕地为三级保护耕地。
  保护区内耕地保护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保护区耕地进行定级。
  第八条 保护区耕地总体保护规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保护区内的市、县两级耕地保护规划,由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耕地总体保护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保护区内的乡(镇)耕地保护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耕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保护区的耕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修改耕地保护规划,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区耕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加强科学研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保护耕她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乡(镇)、村、组和承包耕地的农户。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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