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1991年6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强化对非机动车的行车和停车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驾驶非机动车(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偏斗自行车、板架车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受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
二、上路行驶的人力三纶车、板架车和偏斗自行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自行车必须安装车牌。牌、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或伪造。
三、骑自行车不准闯红灯,不准搭人(学龄儿童除外),不准侵走机动车道,不准逆行。
驾驶人力三轮车、板架车不准在禁行路段、禁行时间内行驶,不准拉运违反装载规定的物品上路。
四、非机动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五、对驾驶非机动车辆的一般违章者,予以批评教育,并当场罚款二至五元。
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当场暂扣非机动车辆:
(一)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不交纳罚款的;
(二)挪用、转借、涂改、伪造非机动车牌、证或无非机动车牌、证的;
(三)违章停放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畅通或交通安全,驾驶员又不在现场的。
七、被扣车辆者,须在三日内持车辆证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被扣车辆保管二个月,逾期不来办理的,上缴有关部门处理。
八、偏斗自行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的,按《成都市偏斗自行车管理办法(执行)》给予处罚。
九、沿街单位、店铺要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通告》的规定,严格管理门前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凡门前责任区内有非机动车违章停放的,除按规定对违章者予以处罚外,还应对负责“门前三包”的单位、店铺处以罚款。
十、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打骂执法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十一、本通告由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执行。各级执法人员应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循私舞弊,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199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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