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经济赔偿,并对拆迁人处以罚款。 被拆迁人不按期搬迁或不履行拆迁安置协议造成损失的,由被拆迁人负责赔偿,并对被拆迁人处以罚款。 代办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取消代办拆迁资格,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代办拆迁单位负责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和罚款,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人事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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