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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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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标  题: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 1991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 1991年8月3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 内  容: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 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得《代办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代办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拆迁协议须经公证。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和补偿,严格履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书面协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拆迁,不得拖延或阻挠。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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