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拆迁人负责赔偿,并对被拆迁人处以罚款。
代办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取消代办拆迁资格,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代办拆迁单位负责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和罚款,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原颁发的有关基本建设拆迁安置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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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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