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管理的绿地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专用绿地,自办的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费由各单位自行筹集。
各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树权单位应当加强时园林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城市公共绿地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维持游览秩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必须按以下规定报经批准,井依法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局审批;
(二)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进行建设。禁止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当按批准使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禁止砍伐及其他损害行为。具体管理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所有树木必须严加保护,不准擅自砍伐、移植。因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按以下规定报经批准,领取砍批、移植许可证,方可施工。
(一)凡一处一次砍伐五株以下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凡一处一次砍伐六至二十九株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园林局审批;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范围内由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凡一处一次砍伐三十株(含三十株)以上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园林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范围内的,由区、县(布)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园林局备案。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按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不得分次进行,审批机构不得分次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需向树木所有者交纳绿化损失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株栽三株”补植树木,在领取砍伐、移植许可证时,应按规定交纳补植保证金,成活后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自有树木的免交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树权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养护管理。对危及交通、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使树木与交通、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城市道路两旁树木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树木管理保护单位及时修剪,或由架空线管理保护单位征得树木管理保护单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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