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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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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备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

  第十三条 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城市主要千道为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二十四,其他道路均须留有行道树栽植位置;

  (二)新开发区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一平方米;

  (三)旧城区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城市区域内的河道、铁路等都应按有关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一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办苗圃。

  第十五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六条 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百分之三。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有利树木生长,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设计,须有绿化设计,并按规定审批:

  (一)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由市园林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道路的绿化设计、大中型建设项目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设计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

  以上建设项目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持有绿化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并报经批准的或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均应按差欠面积交纳异地绿地建设费。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按使用面积交纳绿地占用费。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的临时绿地占用费、异地绿地建设费应当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工程部分验收不合格或不能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必须在下一个植树季节完成绿化工程。逾期末完成绿化工程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退还其建设保证金,可将部分建设保证金移作园林绿化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的建设,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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