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的通告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文 号: 成广局发(1992)91号
标 题: 关于加强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 199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 1992年4月18日
终止日期: 1997年11月10日
类 别: 新闻广播
颁布单位: 市广播电视局
内 容:
关于加强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的通告 全文 为发展我市有线电视事业,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二成都有线电视 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影 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 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安装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 区(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广播电视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 证后,才具有申请进入市有线电视网的资格。 二、本通告发布后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应按《成都有线电 视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将设计施工方案报市广播电 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不得面向社会进行有线 电视的联网,现已超过本单位所属范围进行区域性联网的牵头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并按《成都有线 电视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后,由成都有线电视台 统一规划、部署组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接广播 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有线电视站许可证》私自开 办有线电视台、站的,或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 片的,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而擅自施 工的,除责令停止施工外,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于加,加强,强成,成都,都市,市有,有线,线电,电视,视管,管理,理的,的通相关信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