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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的通告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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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成广局发(1992)91号 标  题: 关于加强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 199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 1992年4月18日 终止日期: 1997年11月10日 类  别: 新闻广播 颁布单位: 市广播电视局 内  容:  关于加强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的通告  全文   为发展我市有线电视事业,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二成都有线电视 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影 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 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安装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 区(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广播电视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 证后,才具有申请进入市有线电视网的资格。   二、本通告发布后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应按《成都有线电 视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将设计施工方案报市广播电 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不得面向社会进行有线 电视的联网,现已超过本单位所属范围进行区域性联网的牵头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并按《成都有线 电视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后,由成都有线电视台 统一规划、部署组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接广播 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有线电视站许可证》私自开 办有线电视台、站的,或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 片的,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而擅自施 工的,除责令停止施工外,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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