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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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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3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1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第三条  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

    第五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河道,2000年应防七十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应防二百年一遇的洪水;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二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

    第六条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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