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3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1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第三条 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
第五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河道,2000年应防七十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应防二百年一遇的洪水;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二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
第六条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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