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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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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基金”利息收入,除“基金”办公室按占用费纯收入提取20%用于办公室的日常经费外,其余的转作“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用于旅游设施建设;旅游商品开发和旅游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十二条:“基金”按照“有偿使用、定期收回、滚动发展”的原则安排使用。借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占用费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企业临时短期流动资金借款按银行同等利率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使用市级“基金”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基金”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项目和资金情况,择优安排资金。区(市)县级企业由同级旅游、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择优转报。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基金办公室”。
    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复、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还款计划和财产担保。
    各区(市)县的申报材料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提供同级旅游发展资金的意向安排情况。
    第十五条:“基金”的发放由市旅游发展基金办公室书面通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区(市)县级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并负责借款监督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本“基金”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作他用,立即通知停止拨款,并扣收已贷款项。对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安排项目。
    第十七条:“基金”借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到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归还的,由企业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一般每笔贷款原则只办理一次延期。
    第十八条:到期贷款(除批准延期外)不能按时归还,除按银行规定加收滞期费外,不再发放新的借款,并对逾期款项通知银行扣发。
    第十九条:用款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每半年向“基金”办公室报送贷款使用情况,应于年末向“基金”办公室报送有关效益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级“基金”的征集、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应按成府发(95)100号文和本实施细则,结方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原开征旅游发展基金的区(市)县,应按照成府发(95)100号文件规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成都市旅游发展基金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平国  副市长
副组长:严文志  市旅游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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