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1995]148号
(1995年8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95]14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效益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全民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基本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环境质量生活质量改善和提高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并对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向有权机关检举权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表彰
(五)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办事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应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并在当地政府爱卫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并对各委员部门执行委员会决议以及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法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比竞赛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和聘任程序及奖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办公室可在有关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负责爱卫办委托爱国卫生检查工作
爱国卫生检查员聘任条件和工作职责由市爱卫会规定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资料和证据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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