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含商留文化等项目)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场地
第三条 成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卫劳动园林规划公用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与装饰施工活动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建筑施工现场劳动安全卫生防病污染防治市容环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日常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工程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做到优质高效文明安全施工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在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含项目负责人下同)共同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其总代表人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事项应在开工前书面报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应在三日内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其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照建筑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情况
(二)对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三)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健全有关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需要临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