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文 号: 成府函(1997)83号
标 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
颁布日期: 1997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 1997年6月26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城建环保
颁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内 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草 案)》的议案 全文 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送上,请予审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 动的场地。 第三条 成都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 理。各区(市)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 建筑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市建筑业管 理局、区(市)县建委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筑业管理局或区(市)县建委给予 表彰、奖励。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六条 实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制度。考评内容为:施 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 单位现场管理。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 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七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动。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 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 准的开工项目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实行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到市建 筑业管理局或区(市)县建委办理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并逐 步实行公众责任保险;确需夜间施工的,还必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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