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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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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候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市政工程、市容环卫、公用、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道路交通协管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协管队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车辆审验、办证
  第六条 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凡购买、异动非机动车的,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牌、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第八条 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车入户,凭购车发票和本人身份证明;
  (二)五城区车辆过户,凭过户车牌、证和交易发票、过户双方身份证明;
  (三)赠与的车辆,凭车牌、证和赠与人的说明及双方身份证明;
  (四)价拨给私人的车辆,凭车牌、证和价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明;
  (五)外籍车辆凭车辆异动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残疾人专用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必须持车辆合格证《中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车牌或车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关补办。
  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安全设备应齐全有效。
  非机动车号牌应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不得拼装非机动车。
                 第三章 车辆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逆向行驶;
  (三)醉酒后不准驾驶;
  (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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