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标 题: 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颁布日期: 2000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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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内 容:
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二中知初字第122号) 原告: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人大附中操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波,男,34岁,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石西路西南轻汽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镭,女,29岁,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城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融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波、浦志强,被告财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永森、王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融城公司起诉称,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作开通金融城网站,并在该网站的外汇中心频道内开设了“交易走势图”栏目,发布经本公司独家绘制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为开设此栏目,专门组织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制作了用于整理外汇数据的程序,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交易走势图”现已成为金融城网站最受欢迎的知名栏目之一。今年6月,财智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在其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交易走势图”建立链接,其行为足以使访问者误以为财智网是“交易走势图”的开发制作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财智公司答辩称,本公司在开办的财智网上曾对原告网站上的“交易走势图”建立链接,当得知原告公司不同意这种链接后,随即取消了链接。本公司认为被链接的“交易走势图”并没有独创性,不具备作品的构成条件,在建立链接时也没有对其做过任何修改,所以这种链接并不会导致访问者的误认。本公司没有因此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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