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硕博网-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
【在职研究生】 【在职博士】 【MBA/EMBA】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硕博网 > 成都 > 成都政策 > 文章正文
站内搜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03)高新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03)高新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文  号: (2003)高新民一初字第13号 标  题: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03)高新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颁布日期: 2003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 2003年3月1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内  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03)高新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2003)高新民一初字第13号   原告袁杰,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西南交大职工,住成都市西南交通大学南园22幢3单元15号。   委托代理人袁洪春,四川成都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韩文安,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2号。   原告袁杰与被告韩文安探视子女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为清独任审判,于2003年1月7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袁杰及委托代理人袁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文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袁杰诉称,2000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韩亚峰随原告袁杰生活。2002年6月、9月,被告韩文安在探望韩亚峰后,两次不将韩亚峰送回原告袁杰处,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才送回到法院;同年10月,被告韩文安在行使探望权后,再次未将韩亚峰送回到原告处至今,袁杰遂于同年11月15日再次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韩文安将其女韩亚峰送回到袁杰处,该案现尚在执行中。被告韩文安在行使探望权时,多次侵害原告的监护权,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将韩亚峰送回到原告处;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 500元;中止被告对韩亚峰的探望权等。   原告袁杰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0)金牛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说明2000年9月5日,原告袁杰与被告韩文安在金牛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婚姻关系,婚生女韩亚峰随原告袁杰生活,被告韩文安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给原告袁杰。   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5日向原告袁杰出具的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及同日袁杰向该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

[1] [2] [3] 下一页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