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03)高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文 号: (2003)高新民二初字第11号
标 题: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03)高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颁布日期: 2003年3月17日
实施日期: 2003年3月17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内 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03)高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003)高新民二初字第11号 原告成都大西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南制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柯尊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林,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海椒市成都无缝钢管厂五区宿舍。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第一次开庭) 委托代理人黄学宁,四川成都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田锐,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一心桥南街4号,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第二、三次开庭) 被告成都强宇航空客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宇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华东中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泽辉,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平,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 原告大西南制药公司与被告强宇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02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俐独任审理,并于2003年1月14日、1月27日、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西南制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中林、黄学宁、田锐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欧泽辉、李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西南制药公司诉称,2002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在成都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芳草街分理处开立的帐号为20062010207151900011的帐户汇进了54 264元人民币。事后原告公司发现和被告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经向被告催还该款未果后,即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该款54 264元,并按规定支付资金利息。 审理中,原告大西南制药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其主张: 1、会务人员名单及61张机票复印件,用以说明原告因业务会于2002年6月17日至19日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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