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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高新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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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03)高新刑初字第20号 标  题: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高新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颁布日期: 2003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 2003年3月1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  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高新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2003)高新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春雷,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前系四川升和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四川省达川市来凤路151号。身份证号:513001750225023。2002年8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焰、唐锋,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诉字(2003)第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雷犯挪用资金罪,于200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雷及其辩护人刘焰、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春雷利用担任四川升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和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于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从四川省大竹县医药公司收取货款人民币29 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1年至2002年从达县中医院以借条形式领取货款14 200余元;2002年2月至4月,从达州昌野药业公司收取货款8 340元。被告人黄春雷从上述三家单位共计收取货款51 240余元后,一直未按规定交回升和公司,而是私自使用,直至案发。其间,升和公司将暂扣的被告人黄春雷的工资5 000元用于冲抵货款。2001年6月6日,被告人黄春雷委托李智将货款5 000元转帐至升和公司。被告人黄春雷共计将公司货款41 240元挪作己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公安机关挡获经过,用以说明被告人黄春雷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升和公司试用期员工上岗登记表及担保书,用以说明黄春雷到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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