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2003)二中民初字第7230号
标 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铁林诉周美凝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颁布日期: 2003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 2003年12月1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 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铁林诉周美凝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7230号 原告张铁林,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籍,1957年6月15日出生,北京月亮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导演,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12号楼3-4单元1201号。 委托代理人谢刚,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智霞,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美凝(原名周美琳,别名周璇),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歌手,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178号2层B座。 委托代理人王京武,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平,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舒平,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成都商报社法律工作室编辑,住该单位。 原告张铁林诉被告周美凝、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铁林之委托代理人谢刚、张智霞,被告周美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京武、王丽平,被告成都商报社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李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铁林诉称: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该文称:周璇在成都举行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曝出令人震惊的秘闻----周璇在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界大腕来蓉当签售的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被周璇拒绝;该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该文还详细介绍了该报记者周帅对周璇的采访过程。7月4日,《成都商报》又刊登《“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该文称:周璇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我认为,周璇(周美凝)关于我以出席周璇的签售活动为由而提出性交易的说法纯属恶意诽谤,根本不是事实,且该言辞已被全国众多媒体刊登或转载;成都商报社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以“‘皇上’提出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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