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各区 (市) 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拓宽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渠道,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市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征用。从总体上看,各地对被征地的大多数农民按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偿,为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部分区(市)县仍存在征地不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住房不落实,安置途径单一,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此外,部分农民因一些单位和个人占用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而无地可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问题导致部分农民失地无业,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严格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新征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征用计划。控制征地规模,征地占用耕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规模相适应,与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相适应。
严格征地法定主体和法定程序。市和区(市)县(除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外)人民政府是征地的法定主体。征地工作统一由市和区(市)县(除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占地协议。严格征地法定程序,依法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市和区(市)县(除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外)两级政府要依照法定标准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要依法合理确定,不能采取征地费用包干办法进行补偿。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拆迁安置工作。新征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民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要超前规划、超前实施,尽力做到先建房后征地拆迁。今后,征地报件要出具拆迁安置方案,需过渡拆迁的,要明确安置方案和措施,尽量缩短过渡期,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严禁先拆迁后征地。有条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币化安置办法。
规范和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依法及时足额到位及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到位及拆迁安置方案落实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付土地。市和区(市)县政府要以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可用财力为主要来源,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落实。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措施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上访、且处理和解决问题不力的区(市)县,要暂停其用地报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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