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5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12月15日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安监办,由市安监办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