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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97)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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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82104
  【发布文号】成人发[1997]31号
  【发布日期】1997-10-30
  【生效日期】1997-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成人发(199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成都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建委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建筑业管理局、区(市)县建委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建筑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七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筑业管理局或区(市)县建委办理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总包单位负责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建筑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
  (一)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街和居民居住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保持施工现场周边安全、整洁、畅通;
  (二)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置施工公告牌、工程概况牌、施工进度牌、安全纪律牌、施工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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