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发布日期】1996-03-06
【生效日期】1996-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含商留、文化等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 成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卫、劳动、园林、规划、公用、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与装饰施工活动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建筑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防病、污染防治、市容环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工程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做到优质、高效、文明、安全施工。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在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含项目负责人,下同)共同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其总代表人、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事项,应在开工前书面报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在三日内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其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照建筑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施工的情况;
(二)对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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