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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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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标  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 2005年9月2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  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区(市)县采取措施,在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地方新的乡村债务也在不断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我市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对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锁定乡村债务 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要将上报市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到2005年6月30日止的乡村债务数严格锁定,其中,对2001年底到2005年6月30日止的乡村债务增加数要查明原因,按来源和用途登记造册,报市和区(市)县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以锁定的到2005年6月30日止的债务为基数,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或举债新建工程;全市优先发展重点镇需融资上项目的,建设融资方案须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各乡镇政府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村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租赁收入,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支付办公经费。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在制止新债发生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和制订化解乡村债务的方案,并报市县两级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共事务,切实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认真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加大对村组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力度;各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民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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