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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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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即退,所得税款全部用于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1—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九)优化金融服务。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应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我市对资金的吸引力,切实加大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2.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行业协会和商会会员贷款等,创新抵押担保的具体形式。支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展社区金融服务。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   3.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培育多元化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向国内外筹集资金。推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推动企业间经济协作,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4.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挥好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完善贷款定价机制,通过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管理,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   5.进一步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建立担保业自律组织,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6.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证券业,积极整合成都的券商资源。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券商来蓉落户。   (十)完善土地供应办法。   1.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重组的,用地按照《成都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办理。   2.非公有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应当尽量使用国有土地,在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集体土地。   3.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享受我市用地扶持政策。全市范围投资2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远郊区(市)县范围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用地,由市国土部门直接协调。其生产性用房项目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4.鼓励加工工业等生产性企业修建多层厂房,节约用地,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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