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文 号:
标 题: 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经济
颁布单位:
内 容:
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 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付修敏,乡长。 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谢贞银,主任。 被告:成都香料总厂。 法定代表人:凌锡强,厂长。 1978年12月20日,成都香料总厂(以下简称香料厂)与成都 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原茶店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 政府)、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签订了柠檬 基地发展及收购合同。由于原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双方于1982年 3月9日重新签订了柠檬基地发展及收购合同。合同规定:香料厂在茶店 乡发展游力克柠檬树8.5万株,每株无偿投资1元,合同生效后,预付 投资款的40%,经三方验收定植成活后,付清全部投资款;乡政府每年 应按时按合同预测的产果数量向香料厂交售柠檬果,价格按市物价委员会 规定的收购价执行;香料厂委托供销社具体组织收购,并向供销社付代购 总额5%的手续费和2%的组织费。合同还规定了少交果或拒收果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为二十五年。 合同签订后,乡政府组织外购柠檬树苗9.3万株,每株单价0.5 5元,加运杂费共计52815.57元,安排由2800户农民种植。 1985年11月23日,香料厂同乡政府、供销社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 收,确认定植成活柠檬树8.5万株。从1978年12月至1988年 7月,香料厂先后付给乡政府投资款共计79982.81元。乡政府从 1983年开始逐年向香料厂交售柠檬果,但每年交售的柠檬果数量远远 不足合同规定的预计数,交售数量最多的1987年也未达到合同规定数 的一半。对此,香料厂未提出任何异议,还为奖励1987年的交售工作, 发给乡政府奖金150元。1988年9月21日,香料厂致函乡政府:“因 我厂今年不生产柠檬油,不收购柠檬果,你地所产柠檬可自行落实销路, 也可与安岳县龙西乡柠檬油联办厂联系收购问题,至于价格、交贷办法等 有关问题,你们与该厂协商,我厂一律不介入。”乡政府收函后,要求香料 厂收果未成,便与安岳县龙西乡柠檬油联办厂联系。同年10月26日,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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