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素华不服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以播放淫秽录像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文 号:
标 题: 徐素华不服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以播放淫秽录像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行政
颁布单位:
内 容:
徐素华不服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以播放淫秽录像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 定案 【案情】 原告:徐素华,女,6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家住成都市西安中 路36号附6号。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下简称金牛分局)。地址:成都市 肖家村二巷6号。 法定代表人:郑太棋,局长。 1992年5月11日晚八点左右,徐素华所经营的“羽华茶铺”正 在播放《打令我要》的录像片,大约十余分钟时,被金牛分局西安路派出 所民警将其播放电源关闭(徐此时正坐在该茶铺门口)。同时,将播放工具 G-30型录像机、VPAI彩色电视机各一台予以扣留。并于同月16 日开具罚没电视机、录像机的收据。后经成都市公安局对《打令我要》录 像带鉴定为淫秽录像。金牛分局于同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第1507号治安处罚裁决给予 徐素华治安罚款二千元,并于同月26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徐素华,徐不 服,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于同年6月13日以成公治申第03 68号裁决,维持了原裁决。徐素华仍然不服,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起诉,诉称:金牛分局认定《打令我要》是淫秽录像错误,请求撤销金牛 分局对其财物没收和罚款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查扣行为所致的损失和停 业期间的损失。被告金牛分局答辩称:《打令我要》录相带是经成都市公安 局鉴定的淫秽录相,徐素华播放此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给予罚 款、没收财物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对徐素华的治安 行政处罚。 【审判】 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牛分局认定徐素华1992年5月1 1日20时左右,在其经营的“羽华茶馆”播放淫秽录相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治安行政处罚正确。被告根据《公安部关于没收、 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 没收原告徐素华的财物,未向徐送达裁决书,系处罚程序有误。为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目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
[1] [2] [3] 下一页
关于徐素,素华,华不,不服,服成,成都,都市,市公,公安,安局,局金,金牛,牛分,分局,局以,以播,播放,放淫,淫秽,秽录,录像,像对,对其,其予,予以,以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决,决定相关信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