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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等三个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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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强化我市地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规范执法程序,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等三个征管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征管改革的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征管制度、规程,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在施行过程中,请及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报市局。

  附件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一、开业登记1、申请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负有连续纳税义务而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主管部门批文;

  (3)银行帐号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有关资料;

  2、初审、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报税大厅办《证》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初审。其内容:

  (1)是否属本辖区(局)登记征管范围;

  (2)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3)是固定业户还是“临时”业户。

  初审完毕,对不符条件的,及时予以答复;对合格的受理后,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车船、房、地产情况申报(变更)表》一式两份,并告知填写的要求。

  3、复审、上报。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领《表》之日起三日内)按要求填制好地方税务登记表》和车船、房、地产情况申报(变更)表》,并加盖印鉴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复审,三日内签注意见,加盖章戳,将《地方税务登记表》按经济性质、行业等进行分类报县(分局)级地方税务机关发征部门。

  4、核准、发证

  发证部门收到《地方税务登记表》后,进一步审查,在15日内根据其适用证件的种类,按编码要求自然生成纳税人的税务代码,同时打印出《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签章后,将《地方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同《证》一并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在9日内将《表》(一份)和《证》交纳税人,与此同时,将《表》的内容输入微机,进入征管状态,并分户建档。

  二、变更登记

  1、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如果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持变更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1)改变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4)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科务机关变动的);

  (5)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2、初审、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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