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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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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备案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规划认可文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包含小区道路、配套绿地)的实施情况及结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载明分期实施的内容及结论。

  第七条(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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