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区(市)县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市地方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审核批准工作,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附表三》、《附表四》一式七份后,属于国税征管的市局企业,由其主管区(市)县国税局及市国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不属于国税征管的市属企业,由市国税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区(市)县企业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后,各区(市)县财政局将审核汇总表和你局的申请报告及企业的所有材料报市财政局汇总后,再由市财政局转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 按照《关于将驻川中央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驻川监字[2002]34号)(见附件)的规定,我市中央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审核批准工作,由企业提出书面申报,并填写《附表一》、《附表二》一式七份后,由其主管区(市)县国税局及市国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 我市的此项工作于今年11月30日前结束。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审手续。
四、 报审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局企业处和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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