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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资协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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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资协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资协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物资协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2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3〕38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秩序,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安全管理,保障全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对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安全管理。市物资协会为我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进行管理。市和区(市)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范围和执行范围。
(一)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
(二)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二)根据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经营活动,召开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供需订货会,负责对全市民爆器材购买合同的汇总并报省国防科工办签章确认。
(四)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
(五)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硝酸铵使用单位的购买进行审批。
(六)配合公安、安监部门抓好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安监部门调查生产安全事故。
(七)负责组织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专业知识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综合统计及分析报告工作。

四、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资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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