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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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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计生委 市财政局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政策和条件,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范围。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全面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抵扣代缴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配套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
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政策,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出生于1933年1月l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
(三)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四)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具体条件按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执行。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育龄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全市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政策界限和程序,各级计生部门依据政策,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批,村、乡(镇、街道)公示的程序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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