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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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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市环保局共同编制的《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市经委市环保局

为加快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步伐,打好“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攻坚战,实现“还两江清水”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列入省、市重点控制的超标排污企业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排污企业废水排放口要严格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测或监控设备。

二、工作职责
超标排污企业整治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经济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需按省、市部署,迅速成立“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和不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工作,其经济、环保、国资、工商、监察、安监和司法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
(一)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省控189家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对其中不能限期达标的企业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同时,定期上报辖区内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度情况。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超标排污企业落实限期治理任务,指导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或监控系统,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定期报告限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治理完成后,按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两江”流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按照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搞好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在国企改革、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要把污染治理的投入及达标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同时,要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液)为重点,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及管理,防治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超标排污企业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八)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超标排污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认真落实污染治理项目,按时、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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