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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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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资办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管理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职工安置等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等按《关于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成经〔2003〕37号)文件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并经省国资委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其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核重大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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