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诚信政府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川办发〔2007〕65号)要求,现就我市诚信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投资软环境,提高竞争软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逐步形成诚信政府体系,提升政府形象,建立诚信政府考评和失信追究机制,建设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
三、主要任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其中,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重点,政府信用是核心。
1.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府信用建设的前提。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等制度,拓展信息公布渠道,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仅要公开有关工作情况信息,更重要的是要公开办事程序信息和各种文件、法规、法律的文本以及行政处罚有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2.完善政务承诺。行政机关的工作目标、办事流程、办结期限、富民惠民政策和政府及其部门的承诺等事项必须按件、按时兑现。要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经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后,确定为民办实事承诺事项,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承诺事项要有连续性,不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新领导仍是社会承诺的主体,具有连续履行承诺的义务,承担未履行承诺的责任。上级政府和部门作出的承诺,下级政府和部门应无条件实施。承诺兑现事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确保政府承诺的实现。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审批,不得歧视。对信用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批机关在审批相关专业资质认定等方面应优先考虑,优先办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深入推进并联审批,完善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避免人情罚、议价罚等,做到同案同罚。行政执法中要对相对人信用情况积极作出反馈,对信用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延长年检期限,减少执法检查次数。
5.规范政府采购。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采购必须符合《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信用企业的信用产品。
6.严格履行行政机关签订的各类合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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