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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8月10日起施行(2006-07-07)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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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6-7-7

  (记者 张婷婷) 今后,我市将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公路。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8月10日起施行。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均属农村公路范畴。

  《办法》规定,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规划须报市政府批准,乡道、村道、重点镇过境路、对外通道规划报区(市)县政府批准。

  据悉,县道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乡道、村道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办法》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办法》还规定,禁止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禁止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公路两侧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公告救援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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