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6-8-7
(记者 钟文)截止到6月底,市属国有产权转让涉及金额1.49亿元!记者昨日从市国资委获悉,《成都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暂行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实施,根据该《办法》,在交易过程中,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80%,则将立即终止交易。
12道程序完成产权交易
根据该暂行办法,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共包括12道程序,具体为:立项申请——立项批准——项目审计——资产评估——制定方案——方案审批——信息披露——公开转让(协议转让)——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办理手续——资料归档。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产权(账面净资产,下同)在5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对产权转让立项事项作出批复;拟转让产权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国资委作出书面立项批复。因企业改制等已按有关程序作立项批复的,不再单独申请产权转让立项。
金额较小的实物资产,即账面净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单宗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和方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决定,委托部门管理的企业由委托管理部门批准。
审计评估
不得由一个中介机构完成
据介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立项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在市国资委比选建立的中介机构库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产权转让项目进行审计。
该暂行办法同时作出明确规定:项目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产权交易价格
低于评估80%,终止交易
根据暂行办法,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在依法设立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转让。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时,须暂停交易,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当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80%时,应终止交易。
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转让公告期:20个工作日
——解读《成都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暂行办法》
昨日,记者就此次《成都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暂行办法》的相关问题,专访了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处处长文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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