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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前 补发的基本养老金要发放到位(2006-10-22)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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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6-10-22

  (记者 李影 裴睿) 本月31日前,各市州要将增加的2005年、2006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记者昨日获悉,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已就全省养老金调整下发了《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调整养老金的标准,并将调整部分按时兑现。

  两个年度连续上调

  根据规定,本次调整为一次性调整2005年、2006年两年基本养老金,即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享受2005年的上调后,2006年在此基础上再次上调。对于2005年7月至今年10月期间新增的养老金,则根据每月新增的实际额予以补发,10月以后,每月将按照增长后的标准发放。

  调整对象:根据规定,2005年7月1日开始调整的人员为各市州2004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和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但在2005年6月30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将不享受此次养老金调整。2006年7月1日调整的则为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和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但在2006年6月30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将不享受此次养老金调整。

  调整标准:两次调整的标准都将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2005年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5元加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调节费用,每满一年增加1元;2006年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加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调节费用,每满一年增加1元。另据规定,正在服刑、劳教等特殊退休人员,当年度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10月底前补发到位

  “各地在本次增加养老金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调整范围。”据介绍,对于市州的调整情况,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进行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市州应将本级和县(市、区)调整人数、所需资金数额以及资金渠道的解决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确保在10月底前将补发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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