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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民入户城镇条件放宽(2006-10-24)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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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6-10-24

  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文件,除规定在我市城区、区(市)县城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90平方米以上等条件的可申办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外;还规定在我市暂住满三年,符合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等条件的外来人员也可以申办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据悉,该文件的出台,将深化我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工作。

  就此,本报为市民就文件意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解读一  本市农民入户条件

  文件规定,放开我市农民到城镇入户的政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

  解读二 市外人员入户条件

  1、买房入户

  在我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2、投资入户

  在我市中心城区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3、人才入户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在45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4、暂住入户

  在我市暂住满三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在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5、其他入户

  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可成建制入户。

  同时文件中还指出,上述政策由市公安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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