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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11-05)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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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6-11-5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速递业务和设点经营集邮品的非邮政企业或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到邮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二、删去第四十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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