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7-4-7
有关导游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等问题终于将真正得到落实。昨日,记者从四川省落实导游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合同
旅行社不签 按规定受罚
据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旅行社要为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导游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按规定受到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与导游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导游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旅行社与导游可选择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而旅行社之间需要互相借用导游带团的,双方应签订借用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借用期限、团队编号、行程线路以及导游报酬等内容并加盖双方旅行社法人印章。借用旅行社应当负责导游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需要临时从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用导游带团的,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协商原则,旅行社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导游实行计件工资制。
与此同时,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还要参加社会保险,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旅行社要首先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导游不签 导游证不予年检
《实施意见》中指出,导游人员应持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证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旅游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导游年度审验。
关于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导游没有工资,旅行社收取人头费,是导致导游违规带团,拿回扣的主要原因。”昨日省旅游局局长张谷表示,因此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数额。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可由旅行社根据导游人员资格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工作责任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参照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旅行社也可对导游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可根据团队规模、档次、线路、时间以及导游人员资格等级、服务质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旅行社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导游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杜绝导游人员零工资带团甚至向旅行社“买团”行为。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旅行社导游人员工资的指导,并及时发布导游人员工资指导价位。
关于佣金
业务促销费不直接付给导游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旅游购物、旅游文娱演出、旅游餐饮、旅游宾馆、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单位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业务促销费(即“公对公”佣金)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旅行社应根据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将业务促销费按提成比例作为效益工资向导游支付。
关于督查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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