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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条”专门增加“消费者权利”一章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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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7-5-29

  今天将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我省消费维权的实际,专门增加了“消费者权利”一章,为消费者赋予了四个方面的权利,即人格权隐私权、选择权拒绝权、获取交易凭证权、知情权。

  这就像为消费者赋予了四道“护身符”,也是为经营者戴上了四道“紧箍咒”。

  据悉,根据修订草案,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结社的权利等。

  客户信息不能向第三人透露

  王先生今年打算结婚,当他高高兴兴地和女朋友照完婚纱照后,麻烦便来了——他不仅接到无数个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甚至连婴儿用品商店也给王先生手机打来电话。想了很久,王先生认为,问题一定出在当时留给婚纱照影楼的客户资料上。

  修订草案指出,消费者因消费行为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居住地址、健康情况、收入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这无疑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买卖客户信息的违法性。

  条款不清须作有利消费者解释

  由于经营者往往比消费者占有更多专业资料和信息,因而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很难在天书般的合同中找出破绽,但经营者却能利用合同条款的细微差别大作文章,末了再加上一句“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遇到纠纷消费者也就只能干瞪眼。

  修订草案则为消费者赋予了与经营者订立约定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对经营者制定的逃避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条款的拒绝权。同时明确,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应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应当为消费者出具消费凭证

  “吃碗面也扯发票?太小题大作了吧!”“我们今天的发票用完了,改天再来补嘛。”在我们的日常消费中,总有商家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根据修订后的消条草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按照规定出具相关的服务单据、发票、凭证、收费清单,经营者应当提供并方便消费者查询。

  信息不全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

  李小姐在某美容院购买了一年的美容卡,商家当时向她承诺每月送一次眼部护理。但当一个月后李小姐要求美容院兑现这一承诺时,美容院却说只是送眼部护理服务,护理所用产品必须掏钱购买,否则就不能做,并且以“包年卡均不退钱”为由,拒绝退还李小姐预付的一年美容费用。

  卖东西时故意隐瞒其商品的某些重要信息,如临近保质期、质量残次等,卖了后就翻脸不认账,这是部分不法商家的惯用伎俩。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作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并从商家手上得到退款。

  修订草案指出,消费者通过邮购、网购、电视购物、上门推销等购买的商品,取得商品7天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

  行政部门可责令企业召回问题商品

  此外,修订草案还特别增加了“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消费争议中的职责,包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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